(2017)青0104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西宁鼎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西宁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鼎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西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1121号原告:西宁鼎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兰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绿地集团西宁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珺,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博成,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宁鼎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西宁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西宁鼎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鼎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鼎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61元,减半收取1430.5元,由原告西宁鼎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强亚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敏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