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炳华与被告兴文县粤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华,兴文县粤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1605号原告:李炳华,男,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万群,泸州市叙永县两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兴文县粤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兴文县古宋镇石灰窑村三组。法定代表人:盛达全。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炳华与被告兴文县粤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李炳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其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炳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105元,由原告李炳华负担。审判员 张明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赫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