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2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伟与四川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四川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2民初544号原告:黄伟,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兵,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永祥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段雍,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芬,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黄伟与被告四川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黄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876.00元,减半收取计938.00元,由原告黄伟负担。审判员 杨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俊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