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6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群昨与被执行人张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群昨,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6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韩群昨,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亮,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群昨与被执行人张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平台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查询,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进行查询,阜阳市农机监理站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玉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牛思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