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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与李小伟、许松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李小伟,许松英,赣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7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住所地石城县琴江镇西华北路85号。负责人谢冬生,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小琼,男,1963年10月生,汉族,住石城县。系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职员。特别授权。被告李小伟,男,汉族,1970年10月生,住址:石城县。被告许松英,女,汉族,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石城县。被告赣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均井巷30号1栋1单元401室。法定代表人:欧阳万寿。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与被告李小伟、许松英、赣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于2017年7月28日以被告归还了所有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归还原告所有借款本息,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7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宙华人民陪审员  郑增琦人民陪审员  郑小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凯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