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4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严东裕与上海典卿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东裕,上海典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4266号原告:严东裕,男,196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典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刘永显。原告严东裕与被告上海典卿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徐晓丽人民陪审员 胡梅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金嘉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