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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93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率的(2016)陕0824民初46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9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施宏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