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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月英与黑龙江省北兴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月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9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月英,女,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刘月英因起诉黑龙江省北兴农场(以下简称北兴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6)黑81民终5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月英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刘月英从1977年起被录为临时工在北兴农场参加工作,1992年转为正式职工,并始终在该单位工作。依照规定,北兴农场应当自1977年开始计算刘月英的工龄,并按此工龄为其缴纳社保费,但北兴农场却从1992年开始计算刘月英的工龄,少计算15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2)323号文件及《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刘月英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本案双方因工龄即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发生纠纷依法属于劳动仲裁范畴,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错误。刘月英起诉的事实证明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属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范畴。一、二审裁定以对职工退休年龄进行审核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权、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不予受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有明确的被告和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依法受理。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刘月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刘月英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看,其主张北兴农场应当自1977年起计算其工龄并据此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认为北兴农场自1992年起计算其缴费工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其诉讼请求涉及退休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鉴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审核批准刘月英的退休手续,且刘月英已经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故刘月英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刘月英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月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儒婕审判员  畅春松审判员  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肖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