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4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李忠强与雷玉洲、缪志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强,雷玉洲,缪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4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忠强,又名李中强,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雷玉洲,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缪志群,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忠强与被执行人雷玉洲、缪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鄂9004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雷玉洲、缪志群向原告李忠强返还借款本金9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借款本金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忠强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雷玉洲、缪志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忠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雷玉洲、缪志群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雷玉洲、缪志群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4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唐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