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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泉州力时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苏景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泉州力时达商贸有限公司,苏景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1578号原告:福建泉州力时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池峰路嘉鸿集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683081734N。法定代表人:叶肯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松、付丽,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景泽,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福建泉州力时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景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福建泉州力时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泉州力时达商贸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苏景泽自行解决了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泉州力时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福建泉州力时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汉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彩霞速 录 员  吴翠云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