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与张琦、叶云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张琦,叶云燕,王献红,胡生会,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阳鑫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2055号原告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95号18层1803号。法定代表人智世杰。委托代理人董文靖、宋绍芬(实习),郑州言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张琦,男,198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叶云燕,女,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王献红,女,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胡生会,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经贸路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李学良。被告信阳鑫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光明路两庙村两庙组。法定代表人刘东升。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琦、叶云燕、王献红、胡生会、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阳鑫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以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雪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