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市辰源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忘不了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辰源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忘不了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85号原告:海宁市辰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双学路17-1号。法定代表人:葛江梦,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飞,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忘不了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兴齐村。法定代表人:闵新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辰源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忘不了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辰源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力佳代理审判员 杜国光人民陪审员 俞海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边筱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