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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爱国与王艳风、孙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国,王艳风,孙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1363号原告:王爱国被告:王艳风被告:孙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国诉被告王艳风、孙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国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艳风、孙经的银行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爱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艳风、孙经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元。二、如被告王艳风、孙经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11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