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02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荣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文件、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健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02刑初63号公诉机关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荣健,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阜海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健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品、王家雷,被告人荣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因大型车、特种车辆机动车初审、检车较为严格,被告人荣健通过网络伪造了盖有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州交警大队机动车初审业务专用章的机动车初审记录表,并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了辽J070**车主王某亮,王某亮使用该表顺利完成检车,荣健另使用伪造的初审表帮助辽J105**车主卜某良完成检车,并收取卜某良人民币22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荣健当庭供述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照片2张,证人卢某青、李某、王某亮、卜某良的证言,被告人荣健的供述与辩解,阜新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阜)公(司)鉴(文检)字[2016]015、019、020号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荣健,其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荣健当庭认罪,属从轻处罚量刑情节。本院根据被告人荣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荣健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文件、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佟 强审 判 员 赫 鑫人民陪审员 师 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孙艳萍附本案所涉及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