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5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吴家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吴家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1331号原告刘某1,男,2015年12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94年12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现住清镇市,系原告刘某1母亲。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1993年6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现住清镇市,系原告刘某1父亲。被告吴家贵,男,1989年6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斌,系该公司经理。地址:贞丰县珉谷镇建设路91号。原告刘某1诉与被告吴家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定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期间,原告刘某1以尚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再行起诉,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1承担。审判员 李定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龙剑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