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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射洪县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唐模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射洪县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唐模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民初2108号原告:射洪县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射洪县太和镇。法定代表人:何涛,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系遂宁市射洪县万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模华,女,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原告射洪县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模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射洪县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缴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洪县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宋金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