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开化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晶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晶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化县泡泡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建农,程晓红,张建新,胡芬芳,雷曙光,刘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403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凤翔苑31幢,组织机构代码:69361526-9。法定代表人:徐增宏。被执行人:浙江晶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工业园区茶厂片区茶四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66394457-1。法定代表人:张建农。被执行人:开化县泡泡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街解放街36号,组织机构代码:58629844-8。法定代表人:李跃峰。被执行人:张建农,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程晓红,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张建新,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胡芬芳,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雷曙光,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刘济娜,女,1956年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本院在执行开化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浙江晶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化县泡泡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建农、程晓红、张建新、胡芬芳、雷曙光(2017)浙0824执403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403号案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协议最后履行期限第二日起二年内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伍秋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方 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