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6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塘支行与俞量、诸暨市经川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塘支行,俞量,诸暨市经川纺织有限公司,楼金川,孟月芳,俞钧,俞小平,孟姜萍,俞一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393号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塘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湖塘村西跨湖3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731248578。负责人:王亮,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秋益味、金立勇,系该行员工。被告:俞量,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诸暨市经川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应店街道十二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85586955Y。法定代表人:楼金川。被告:楼金川,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孟月芳,女,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俞钧,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俞小平,女,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孟姜萍,女,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俞一敏,男,194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塘支行与被告俞量、诸暨市经川纺织有限公司、楼金川、孟月芳、俞钧、俞小平、孟姜萍、俞一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塘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塘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塘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塘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棋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