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邓卿明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卿明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1刑初41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卿明,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祁阳县。2017年5月23日被祁阳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7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祁检林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卿明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庭长刘有元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石端香、唐东生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卢继军担任记录,于2017年7月24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建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卿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以来被告人邓卿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刘某1等人将购买包某1生承包的麻菜漕杉山一块砍伐并出售。经林业技术鉴定,采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3立方米。该院就上述指控提供了户籍证明等书证、刘某1等证人证言、还提供了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技术鉴定结论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邓卿明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3立方米,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罪。案发后,被告人邓卿明能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缴纳违法所得。建议对被告人邓卿明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邓卿明辩称,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并能认罪悔罪和积极上缴非法所得及主动交纳罚金,请法庭从轻判处。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邓卿明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祁阳县大江林场龙函村包某1生承包的麻菜漕杉山一块,于2016年11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刘某1等人将上述所购林木砍伐并出售。经林业技术鉴定,采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3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邓卿明于2017年5月23日向祁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邓卿明向祁阳县森林公安局交纳违法所得1.4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包某1生证言,证实被告人购买其责任山林木。2、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被告人雇请其采伐林木。3、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被告人雇请其装车。4、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被告人雇请其运输砍伐木材至白水镇个体木材加工厂。5、证人包某2证实被告人卖了木材到其开办的木材加工厂。6、现场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砍伐的林木是在祁阳县大江林场龙函村包某3承包山场麻菜漕。7、祁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祁林鉴定(2017)014号林业技术鉴定结论,证实祁阳县大江林场龙函村包某3承包山场麻菜漕采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3立方米。8、非税收入缴款书证明,证实被告人邓卿明向祁阳县森林公安局交纳违法所得1.4万元。9、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邓卿明,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祁阳县大江林场龙函村光明街6组10、被告人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被告人无异议,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卿明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邓卿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应为自首。被告人邓卿明能将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确有悔罪行为。综上,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对其适用缓刑和社区矫正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卿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有元人民陪审员 石端香人民陪审员 唐东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卢继军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量。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6、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第二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七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起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