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保令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罗琼与李武军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琼,李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保令5号申请人:罗琼,女,汉族,1973年10月23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武军,男,汉族,1970年5月23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国营综合农场朝阳分场。申请人罗琼与被申请人李武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罗琼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8日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4月9日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从2015年5月至2017年7月期间,双方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申请人即动手打人,家庭暴力多达十几次,持续时间长且暴力程度越来越严重。尤其是在2017年7月1日,被申请人竟然用菜刀砍申请人,申请人不得已逃离住处再也不敢回去。此后,被申请人采取骚扰、跟踪、言语威胁、手机定位等方式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2017年7月7日,被申请人到申请人的弟媳家里寻找申请人未果,便言语威胁申请人的弟媳。被申请人还扬言说要找申请人的家人算账。最近被申请人发信息说其说过的话一定会实现!由于被申请人参过军,其朋友圈显示其可能持有枪支。综上所述,申请人为保障自身及亲属的人身安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签发人身保护令: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3、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并结合申请人的陈述,可以证明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武军对申请人罗琼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李武军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罗琼及其相关近亲属。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员 王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