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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4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斗方云与被告王德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方云,王德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4804号原告:斗方云,女,195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清,六合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德付,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斗方云与被告王德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斗方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德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斗方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归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约定2017年古历2月底归还,到时不还按月息2分计息,约定到期后,原告经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王德付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4日,被告王德付向原告斗方云借款15000元,约定2017年3月27日前偿还,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斗方云现金壹万伍仟元正(15000)据到2017年古历2月底还,不还按月息2分计息计算王德付2017.元月24日证明人:陶某甲。”被告王德付出具借条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支付利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德付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了还款时间、逾期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现经原告主张,被告王德付应当及时偿还该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并不超过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斗方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德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斗方云借款本金1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5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3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王德付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加付此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邹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邵蕊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