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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被告尹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尹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6民初829号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被告尹辉。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被告尹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宝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宋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