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曾德勋与沈定亮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德勋,沈定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946号原告:曾德勋,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李长银,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定亮,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德勋与被告沈定亮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定亮以被告已将赔偿款项付清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德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德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德勋承担。审判员 苏彤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霄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