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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6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倪长峰与陈水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长峰,陈水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6004号原告:倪长峰,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被告:陈水凤,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倪长峰与被告陈水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因原告倪长峰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鼎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宋丽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或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