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6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倪长峰与陈水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长峰,陈水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6004号原告:倪长峰,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被告:陈水凤,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倪长峰与被告陈水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因原告倪长峰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鼎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宋丽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或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