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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浙江缙云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卫云、祝芳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缙云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卫云,祝芳美,李镇锋,朱永芬,李海洋,刘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2民初2839号原告:浙江缙云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仙都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6818894XP。法定代表人:孙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进彦,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卫云,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祝芳美,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李镇锋,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朱永芬,女,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李海洋,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刘君,女,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浙江缙云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卫云、祝芳美、李镇锋、朱永芬、李海洋、刘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李卫云、祝芳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6306.33元及利息20314.50元,并从2017年7月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1.25‰另行计付借款本金76306.33元的利息、复息;二、被告李海洋、刘君、李镇锋、朱永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4日,原告与被告李卫云、李镇锋、朱永芬、李海洋、刘君签订了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李卫云发放贷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4日至2015年9月3日止,月利率7.5‰;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被告李镇锋、朱永芬、李海洋、刘君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祝芳美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一份,自愿为被告李卫云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发放了该笔款项,借款履行期内,被告李卫云归还了借款本金23693.67元,支付了2015年6月20日前的利息。自2015年7月21日起,被告李卫云未能按时归还利息。截止2017年6月30日,被告李卫云尚欠借款本金76306.33元及利息20314.5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卫云、祝芳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浙江缙云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6306.33元,支付利息20314.50元,并从2017年7月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1.25‰另行计付借款本金76306.33元的利息、复息;二、被告李镇锋、朱永芬、李海洋、刘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6元,减半收取1108元,财产保全费986.21元,均由被告李卫云、祝芳美、李镇锋、朱永芬、李海洋、刘君负担。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虞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唐婷婷代书记员  陈 聪?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