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民终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连飞与被上诉人田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连飞,田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民终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连飞,男,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玉凤(徐连飞之妻),女,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也,男,汉族,司机,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凤林,男,汉族,退休工人,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上诉人徐连飞因与被上诉人田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4民初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连飞于2017年8月1日以已经与被上诉人田也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徐连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连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上诉人徐连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军审判员 王旭辰审判员 许鸿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