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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6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维兵与河南三百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汉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兵,河南三百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汉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6296号原告王维兵,男,汉族,1976年3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告河南三百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145号6号楼20层2001号。法定代表人陈凯杨。被告杨汉桃,男,汉族,1976年8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原告王维兵诉被告河南三百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汉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后,原告王维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维兵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孔德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