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朱明前申请执行苏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前,苏建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904号申请执行人朱明前。被执行人苏建群(曾用名苏群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824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7日受理朱明前申请执行苏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诉讼中,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苏建群车牌号为川XXX**和川XXX**两辆车辆予以查封;将担保人罗林车牌号为川XXX**车辆予以查封;将担保人李元安车牌号川XXX**号车辆予以查封;将担保人李巧祎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XX号XX栋XX单元XX层XX号房屋(权XXXXX)予以查封。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朱明前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苏建群车牌号为川XXX**车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苏建群车牌号为川XXX**车辆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罗林车牌号为川XXXX**车辆的查封。四、解除对担保人李元安车牌号为川XXXX**车辆的查封。五、解除对担保人李巧祎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XX号XX栋XX单元XX层XX号房屋(权XXXXXX)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华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