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3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光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3518号移送(委托)部门:永康市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杜光波,男,199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康市人民法院刑庭与被执行人杜光波盗窃罪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7)浙0784刑初59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杜光波在永康市看守所账户内有一千多元现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杜光波在永康市看守所账户内现金1000元至永康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帐号:62×××74)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继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