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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庞爱苹与李买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爱苹,李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庞爱苹,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执行人李买军,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淇县。申请执行人庞爱苹申请执行李买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姣粉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2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