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晓梅与赵丽新、刘红军、李玉宝、肖秋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坤闰经贸有限公司,赵丽新,刘红军,李玉宝,肖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监1号案外人长春市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乙十四路以北伟峰生态新城6幢1402号。法定代表人:室桥一正,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坤闰经贸有限公司(原杨晓梅)。被执行人赵丽新。被执行人刘红军。被执行人李玉宝。被执行人肖秋玲。本院在执行原申请执行人杨晓梅与被执行人赵丽新、刘红军、李玉宝、肖秋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原申请执行人申请,在诉讼程序中以(2015)宽民初字第709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预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玉宝购买的案外人开发的位于长春市净月区伟峰生态新城15幢101号房屋一套。进入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于2017年3月16日裁定对该房屋予以拍卖。在此期间原申请执行人杨晓梅已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吉林省坤闰经贸有限公司,杨晓梅与吉林省坤闰经贸有限公司均于2017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6)吉0103执634之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第三人吉林省坤闰经贸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7年4月14日案外人长春市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以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案外人为由要求本院解除对该房屋的预查封,但本院进行异议审查后,仍以杨晓梅作为申请人,并于2017年5月2日下发了(2017)吉0103执异15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该异议案件在新主体吉林省坤闰经贸有限公司未参与异议听证的情况下以杨晓梅作为申请执行人错误,故该裁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3执异157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 鹏审 判 员 任向新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