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光升风与夏茂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升风,夏茂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736号原告:光升风,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夏茂成,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光升风诉被告夏茂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10日,原告光升风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夏茂成支付运输费10000元。2017年8月2日,原告光升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光升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光升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光升风负担。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梅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