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21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立荣与被执行人富亚君、吕学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立荣,富亚君,吕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21执384号申请执行人:梁立荣,男,1959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富亚君,女,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学峰,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21民特18号民事裁定书,于二0一七年八月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富亚君、吕学峰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7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富亚君、吕学峰应负担的执行费9400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富亚君、吕学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买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霍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