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韩连和与许成兵、江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连和,许成兵,江燕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2074号原告韩连和,男,1968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刘丹,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成兵,男,1978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江燕燕,女,1985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韩连和与被告许成兵、江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家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成兵、江燕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连和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17日,被告一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当日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期限自2016年8月17日至2016年9月16日,约定按月息2%支付利息,合同同时对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即若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则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被告二为被告一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在《借款协议》担保人处签字确认。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将30000元出借给两被告,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予以确认。现上述借款期间已经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未偿还本金,利息支付至2017年7月1日止。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许成兵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6000元(利息自2016年8月17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2017年6月17日止),2017年6月18日以后的利息按月息2%支付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在庭审时将利息诉请更改为自2017年7月1日起按月息2%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被告江燕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韩连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结婚证复印件、借款协议及收条各一份,证明上述借款的事实。对上述证据,由于被告许成兵、江燕燕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举、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原告韩连和提供的证据后认为:原告韩连和提供的上述证据中两被告的结婚证系复印件,不予采信;其他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结合庭审中原告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确认本案以下法律事实:2016年8月17日被告许成兵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韩连和借款3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人民币叁万元整,借款期自2016年8月17日至2016年9月16日止,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借款担保人对借款人在本协议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自借款人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期满后三年为止。担保范围包括本协议借款本金及利息、……出借人:韩连和担保人:江燕燕身份证号码232523198506214929借款人:许成兵身份证号码住址:横山南××单元402.”等内容。同时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许成兵向韩连和所借用于周转用途的人民币¥3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收款人签字:许成兵2016年8月17日本人已知晓上述借款实际发生,并自愿按照借款协议的保证约定,对许成兵的债务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签字:江燕燕2016年8月17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许成兵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诉请在庭审时更改为自2017年7月1日起按月息2%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被告江燕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对本案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被告江燕燕自愿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担保,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诉请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其诉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成兵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连和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江燕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许成兵、江燕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家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纪伟附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