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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文根与闻喜县国土资源局请求撤销国有土地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根,闻喜县国土资源局,任东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828行初40号原告叶文根,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雷晓瑾,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莎,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闻喜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国锋,局长。第三人任东太,男,195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文根诉被告闻喜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任东太请求撤销国有土地证一案中,原告叶文根以被告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文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韩月德审 判 员 张军& # xB;审 判 员 王   淑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皇 甫  苏 丽书 记 员 任   婷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