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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黄鑫与程利君、何贤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鑫,程利君,何贤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5019号原告:黄鑫,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程利君,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何贤斌,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黄鑫为与被告程利君、何贤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程利君、何贤斌归还原告借款6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9月11日,被告程利君向原告黄鑫借款6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被告程利君、何贤斌于2007年5月10日登记结婚。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利君、何贤斌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鑫借款本金6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程利君、何贤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章 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