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叶宗飞与李兴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叶宗飞,男,生于1989年07月25日,四川省燕源县人,住四川省燕源县。委托代理人孔凡聪,云南团锦律师事务律师。被申请执行人李兴文,男,生于1986年03月10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原告叶宗飞诉被告李兴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30日作出(2017)云0622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由李兴文给付叶宗飞租赁款102320.00,案件受理费1173.00由李兴文承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兴文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叶宗飞于2017年06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6月0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兴文外出地址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叶宗飞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叶宗飞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益,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允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19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马敏孝执行员 宋贤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