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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喻红兵与巴中市巴州区耀发养殖场、任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红兵,巴中市巴州区耀发养殖场,任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喻红兵,男,生于1975年,住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巴中市巴州区耀发养殖场投资人任建国,该养殖场场长被执行人任建国,男,生于1964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执行喻红兵与巴中市巴州区耀发养殖场、任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巴州民初字第28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喻红兵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喻红兵在同意暂缓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未能完全执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若仍未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喻红兵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巴州民初字第2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远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