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占玲与张玲玉、王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玲,张玲玉,王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5民初1441号原告刘占玲,女,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告张玲玉,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告王建林,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玲与被告张玲玉、王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占玲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刘占玲负担。审判员 张玉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