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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占玲与张玲玉、王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玲,张玲玉,王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5民初1441号原告刘占玲,女,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告张玲玉,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告王建林,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玲与被告张玲玉、王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占玲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刘占玲负担。审判员  张玉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