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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3执3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谢洪伟谢洪义与许昌驰李明阳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洪伟,谢洪义,许昌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3执3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洪伟,男,1965年6月26日生,满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谢洪义,男,1947年8月26日生,满族,农民。被执行人许昌驰,男,1995年1月10日生,汉族,司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1223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许昌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昌驰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许昌驰有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昌驰所有的在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24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张百合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兴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