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昆明荣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云南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荣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云南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416号申请执行人:昆明荣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金碧路复兴花园-金碧馨园D座4号法定代表人:任云建委托代理人:白杨,重庆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建宁西路河北商业街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53572396U法定代表人:荀自全委托代理人:徐正文,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昆明荣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8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昆明荣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云南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31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0000元,2017年11月1日前支付61334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昆明荣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