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财保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乾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宋利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财保57号(2017)吉0723财保5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乾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乾安县乾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志被申请人:宋利,现住在乾安县。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依乾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以(2017)吉0723财保57号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存款27万元予以冻结,执行过程中,乾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宋利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宋利存款27万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肖立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