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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冬春与被告林文松、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冬春,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林文松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739号原告:黄冬春,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革,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肥东新城区陡岗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桂前,董事长。被告:林文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冬春诉被告林文松、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冬春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冬春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6550元,减半收取8275元,由原告黄冬春负担。审判员  翟华菁二0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叶 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