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冬春与被告林文松、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冬春,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林文松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739号原告:黄冬春,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革,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肥东新城区陡岗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桂前,董事长。被告:林文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冬春诉被告林文松、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冬春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冬春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6550元,减半收取8275元,由原告黄冬春负担。审判员 翟华菁二0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叶 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