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万源、刘云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源,刘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539号申请人刘万源被申请人刘云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9152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担保人冯立桥为本案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二、将被申请人刘云兵名下津Q×××××号吉利美日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何宗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尹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