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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田志娟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志娟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783号罪犯田志娟,女,1964年4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渝北法刑初字第01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志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贩卖毒品罪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五个月十五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8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渝05刑更字第18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2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田志娟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志娟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田志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及系累犯等综合情节,应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志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雪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燕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