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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鄄城县劲松劳务有限公司与李连军、胜利油田华龙实业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鄄城县劲松劳务有限公司,李连军,胜利油田华龙实业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417号原告:鄄城县劲松劳务有限公司,驻山东省鄄城县陈王路东交通局家属院。���定代表人:李民,总经理。被告:李连军,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被告:胜利油田华龙实业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海盛路79号。法定代表人:韩卫华,总经理。原告鄄城县劲松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连军、胜利油田华龙实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连军与被申请人胜利油田华龙实业公司、鄄城县劲松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东劳人仲案裁字【2016】第298号仲裁裁决书后,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向本院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据此本案应并入先立案的原告李连军诉被告胜利油田华龙实业公司、鄄城县劲松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鲁0503民初1398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刘晓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