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德珍与卢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德珍,卢卫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8447号原告:杜德珍,男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吴锦群、张光新,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卫强,男,汉族,住东阳市。原告杜德珍与被告卢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卢卫强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6月19日为84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德珍的委托代理人张光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卫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杜德珍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要求被告卢卫强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6月19日为8400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6日,被告卢卫强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杜德珍借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整),借款日期2015年1月6号——2016年1月5号。借款人:卢卫强已收到现金拾万元整,卢卫强”。原告以现金向卢卫强交付10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后被告仅于2017年7月22日向原告归还5000元,其余款项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卫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杜德珍借款本金9.5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从2016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卢卫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俞伟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黄旭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