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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执异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沈妮娜、丁书印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妮娜,丁书印,陈朝,鑫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4执异185号案外人郭亮,男,198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沧州市。申请执行人沈妮娜,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丁书印,男,1952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陈朝,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安国市药市。被执行人鑫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200号3-3-402号。法定代表人张军洪。被执行人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路农机公司家属院302号。法定代表人孙森义。被执行人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科技园区富康路甲22号。法定代表人张军洪。本院在执行沈妮娜、丁书印、陈朝与鑫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郭亮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郭亮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郭亮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永红审 判 员  刘如杰助理审判员  苑晨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海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