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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4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舒展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舒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4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彩虹二路中行家属院1-3-2。法定代表人冯夕铭,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舒展,男。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舒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舒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36176.83元。案件受理费3023元,由被告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2017年2月18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644元。本案执行费1943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40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郭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