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执10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诚亿电子(嘉兴)有限公司、安徽西玛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诚亿电子(嘉兴)有限公司,安徽西玛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10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诚亿电子(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嘉兴经济开发区茶园路岗山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58089627W。法定代表人:邱锡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复兴,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西玛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开区桃花工业园锦绣大道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MQP1R8M。法定代表人:曹敦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诚亿电子(嘉兴)有限公司与安��西玛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安徽西玛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杭州银行合肥科技支行的34×××32账户41000元,现因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西玛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杭州银行合肥科技支行34×××32账户4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顾宗虎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解 辉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